888sk优惠大厅:888sk优惠大厅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7-12-08 来源: 浏览次数:0
南工教字〔2017〕1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888sk优惠大厅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强化考试管理,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888sk优惠大厅组织和承办的各种校内外考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生是指888sk优惠大厅参加各种考试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的考试违规分违纪和作弊两类。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
(一)未按考场规则就座者;
(二)书包、讲义、笔记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三)自带草稿纸张(空白)者;
(四)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五)考试时桌椅表面及附近的墙面上有与考试有关的字迹但未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者;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情节较轻者。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
(一)考生出现第五条中任一种行为并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二)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者;
(三)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向监考人员检举者;
(四)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五)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七)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与监考人员发生争执,干扰考场秩序,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
(八)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二)在身体、衣物及所带物品上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三)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五)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者;
(七)考试过程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用纸者;
(八)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相关内容者;
(九)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十)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十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者;
(十二)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十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者;
(十四)组织或参与组织作弊者;
(十五)其他被认定为作弊行为者。
第八条 考试违规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有第五条所列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记;
(二)学生有第六条所列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者,应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记;
(三)学生有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按零分记;
(四)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考试作弊累计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对监考人员进行恐吓、人身攻击或事后报复等作弊行为情节严重者,视情节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七)凡在考试中,因违纪或作弊课程总成绩按零分记者,不能参加正常补考。
第三章 违规考生处理程序
第九条 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如实填写在《888sk优惠大厅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记录表》上,违规学生确认,无异议后签名,如有异议,需写明理由,由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如果考生拒绝填写《888sk优惠大厅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记录表》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填写,考试工作人员核实后即为认定有效,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上交学院。
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规问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连同物证)上报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条 考试违规处分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发文处理并报学工处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经学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教务处发文并报学工处备案;
(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学院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校长办公讨论决定后执行;
(四)在国家、省各类统一考试(如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中违规的考生由教务处直接提出意见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考试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诉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